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2022( 六 )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 。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 , 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购买以出口为目的的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登记时可使用出口指标 。使用出口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 , 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出口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取得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 且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
(二)被盗抢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且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 , 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通过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方式申请增量指标;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被追回后 , 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 , 或者在使用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 , 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 , 不产生更新指标 。
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 , 车主应当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 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
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 , 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 , 名下使用已申领的其他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
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被盗抢后 , 不适用本条规定 。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 , 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 , 除持有有效指标证明文件外 , 还应当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注册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 , 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六)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
第四十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 。逾期未使用的 , 视为放弃指标 。
第四十八条 指标按使用类型可分为普通车指标、节能车指标及新能源车指标 。
普通车增量指标 , 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节能车增量指标 , 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
更新指标 , 可以用于与原指标使用类型相同的小客车办理登记 。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小客车办理登记 。使用其他指标登记的小客车不会改变其原有指标使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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