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裁量标准( 二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经营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一】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经营犬只20只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经营犬只20只以上50只以下的,处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犬只50以上的,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标准二】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3只以下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3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三】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建立经营活动台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营活动台账中记载的进出流向、品种、数量等项目不清晰、不准确,20只犬只以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裁量标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营活动台账中记载进出流向、品种、数量等项目不清晰、不准确,20只犬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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