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
第十五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 。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
第十六条考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 。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鼓励考场增加、升级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更优质服务 。
第十七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
第三章考场验收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前审核,在验收前审核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验收 。
(一)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申请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考场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前审核: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全部科目的考场;
(二)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
(三)调整候考区的;
(四)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场的验收 。
【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原文】第二十条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时,考场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
(二)考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三)财政资金来源文件(仅政府考场提供);
(四)考场建设或使用的招投标文件、合同;
(五)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六)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前审核和验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有效的,应及时告知考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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