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原文( 四 )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场的定期检查 。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积极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方式,对政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效能开展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差别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场的监督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
第三十九条社会考场应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考试业务;连续3个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取消考场资格,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
第四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
第四十一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场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场的使用管理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考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是考场业主、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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