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条件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条件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条件
01、具备相关资质
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家庭农场要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自有土地,或是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在5年以上 。
桂林市级、荔浦县级: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
2. 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 。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以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场地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
02、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地面积原则在50亩以上(该规模是自治区级、桂林市级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30亩以上) 。如资金与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经营效益较好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150亩以上(该规模是自治区级、桂林市级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10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该条适用自治区级) 。
3.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自治区级: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 。以上养殖类家庭农场,如果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力较强的,经营规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列入国家禁养禁食类的野生动物类(特种)养殖场,不得推荐为示范家庭农场 。
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
桂林市级: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牛1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栏蛋禽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2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 。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畜禽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 。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
荔浦县级:存栏母猪3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30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牛5头以上;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2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3000只以上;存栏蛋禽6000羽以上;年出栏肉禽1.5万羽以上;标准鱼塘15亩以上,养鱼年产量7000公斤以上 。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
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畜禽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 。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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