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六 )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 , 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 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 , 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 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 造成人籍分离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 , 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 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 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洛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来源:洛阳市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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