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二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
第十四条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0年4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穗府办规〔2020〕4号)同时废止 。
附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全文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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