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相关事宜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 。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网点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网点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
(四)按本通知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就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与网点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参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五)网点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其使用的快递员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
(六)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且未按本通知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主张工伤保险权利的,人社部门不予支持 。
(七)网点单位或快递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依法维权意识、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 。要注重引导帮助基层快递网点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支持推进快递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快递员群体长远合法权益 。
(二)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和网点单位积极参保;加强督导检查,适时通报网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 。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网点单位名单,并按月提供网点单位变动情况,督促网点单位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要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天津市快递协会及各快递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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