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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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促进基层快递网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快递员群体权益,现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快递企业,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自2022年7月1日起,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
快递员包含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从业人员 。
(二)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所使用快递员职工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参保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不在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
二、参保缴费
(一)基层快递网点或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持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以及《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经管辖地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向注册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手续,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员个人不缴费 。
(二)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关系自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经办机构受理或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日起终止 。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备案,并办理参保缴费或停保手续 。
(三)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为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
(四)快递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网点单位从业的,各网点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分别为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受到伤害时从业的网点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
??三、待遇保障
【天津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一)快递企业、网点单位快递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立即向网点单位报告 。网点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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