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2〕40号)要求,为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将提高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841元/月˙人 。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621元/月˙人 。
三、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9688元/年˙人 。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1265元/月˙人 。
五、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835元/月˙人、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 。
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为496元/月˙人 。
七、新城区、玉泉区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 。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通知 2022年呼和浩特提高社会救助标准】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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