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组合贷款在哪种情况下会被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2、不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人采取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4、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5、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指出仍不予纠正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
推荐阅读
- 职工和配偶分别在长沙和签约城市缴存公积金由谁申请贷款?
- 北京五险一金合并申报没有公积金怎么办?
- 长沙经开区企业服务卡申请指南(对象+材料+时间)
- 长沙经开区企业服务卡申领条件+对象
- 长沙经开区企业服务卡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夫妻共同贷款最高额度
- 青岛市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 乌鲁木齐公积金最高缴纳比例
- 乌鲁木齐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怎么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