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规范:
1.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区、县级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2)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
【长沙注册个体户需要哪些资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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