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
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附件2)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报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四、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 。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 。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
(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以县级财政为主 。
(三)发放方式 。建立县级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
五、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确定代理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确保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拨至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 。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及变更情况,了解掌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资金到位、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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