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 , 有效期3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 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 , 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 , 不得重复参保 , 不重复享受待遇 ,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人员跨市就业时 , 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 , 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 , 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 , 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 , 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 , 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 , 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 , 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第三章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条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 , 女职工25年 。
未达前款规定的市 , 从2022年开始 , 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 , 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 , 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 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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