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修订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常见问答汇总( 二 )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所谓房产转让行为,包括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
Q5:在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购过程中,推出哪些便民举措?
答:为深化“一趟不用跑”服务理念,切实方便群众,保障性商品房的意向登记开通线上办理渠道,申请人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并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
同时,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前移至服务现场,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家庭提供“一站式”服务,购房手续办理、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和签约提取公积金自动还贷业务可以在现场一次性申请、一站式联办,购房家庭“只进一扇门”“只需跑一趟”就可以办好相关的公积金业务,有效简化办事程序,节约办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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