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
第八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 , 除下列具体要求外 , 参照《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一)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委托代为申请的 , 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 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 , 实行容缺受理 , 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 。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异议的申请 , 可以简化民主评议程序;对有异议的申请 , 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家庭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 , 应当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帮扶 , 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 , 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委托民政部门开展认定 , 认定流程由市(州)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
第十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 ,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 , 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 , 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
第十一条??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 , 发现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列明相应情形 , 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 可终止认定程序 , 并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 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 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
【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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