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官方( 四 )


(二)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客户端有效告知驾驶人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规范停放管理;
(三)建立施行定时巡检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事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护,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 。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监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建立巡查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与核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投放量相挂钩 。
第三十一条
利用自有土地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划定经营范围并标线;
(二)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维护经营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车辆安全和环境卫生 。
从事停车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妥善看管停放车辆,并在收取停车费时出具收费凭证 。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区域由政府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实行免费停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有序停放 。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在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经营范围内停放的,应当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 。
第三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处;
(二)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盲道;
(四)机动车车道内 。
第三十四条
沿街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维护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 。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也可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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