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五 )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 ,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最高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 , 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 ,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
【实质修订】根据《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将“个人隐私”扩大为“自然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 , 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 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 , 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法释[2004]12号法释〔2020〕20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 , 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 ,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删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 分清是非 , 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期限 , 结合调解制度的立法本意 ,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 其期限应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相关规定 。故本条无保留必要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删除】在该条基础上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 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不得调解、应当调解的案件类型 , 故该条无保留必要 。第三条第一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无实质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旧法废止】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 , 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 , 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 , 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 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删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该条吸收并完善 , 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 , 应当计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 , 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 ,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 , 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 , 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 ,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删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吸收该条规定 , 故无保留必要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 , 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 , 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实质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条 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 , 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 。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 , 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 。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无实质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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