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及时跟进学习 , 对涉《民法典》商事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对照整理并作简要评释 , 形成系列成果 。现陆续刊发 , 供学习交流 。本期评释内容涉及买卖合同、涉台涉外等4部商事类司法解释 。在不计入条文顺序变化的情况下 , 对照变化共分为四类:旧法废止、删除、无实质修订、实质修订 。
法释【2003】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引言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审判实践 , 制定本规定 。引言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审判实践 , 制定本规定 。【旧法废止】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 , 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 , 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无实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 , 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 , 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 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无实质修订】《民法典》如下条款规定了合同可撤销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无实质修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 , 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公告通知了债权人 。企业吸收合并后 , 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 ,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 , 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 , 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 , 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删除】摒弃了原规定第三十二条依据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是否申报债权 , 区分确定兼并方应否承担责任的规定 。保留了原规定第三十一条 , 企业吸收合并后 , 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承担 。该规定与《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 , “法人合并的 , 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相一致 , 简化了被兼并企业债权人维权程序 , 强化了债权人利益保障 。法释【2003】15号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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