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1、委托 。
【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伤残等级鉴定流程怎么样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
2、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
3、初次鉴定 。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
4、补充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
5、重新鉴定 。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
6、复核鉴定 。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
8、出庭 。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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