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驾危险驾驶罪判多久( 二 )


(5)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8)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 , 增加十五日刑期 。
2. 醉酒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重处罚 , 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 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 , 认罪、悔罪 , 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 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 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 , 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五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 , 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三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3.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 , 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二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违反规定载客 , 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 , 每超过二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 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小时的 , 时速每增加20%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 , 超过规定时速6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 , 时速每增加20%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7. 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 , 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 , 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 , 时速每增加20%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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