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 , 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 。如 , 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 。尽管如此 , 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
小结
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 , 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 。现将其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 , 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 , 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 , 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 , 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 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 , 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 , 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
股东要求退股 , 一些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 根据公司经营和积累的情况 , 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 , 然后按照持股比例 ,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还有的是将股东最初的出资财产返还给股东 。其实 , 这些做法并不合法 。在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下 , 要想合法的退出公司 , 必须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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