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 诉讼时效最新司法解释( 二 )


《民法典》第191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 。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要点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要点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原《物权法》第34条(现《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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