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二 )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
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 , 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 , 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 , 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 , 总面积不超过400m?2 ,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 , 总面积不超过100m?2 , 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
 五、系统统计
 5.1 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 , 宜留有一定余量 。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 , 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区域报警系统 , 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集中报警系统 , 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 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 , 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 , 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 , 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 , 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 , 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 , 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 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 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 , 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
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 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 , 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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