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是: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 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即有过错方 。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 , 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 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 ,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这意味着 ,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 , 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 , 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 , 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 , 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 , 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 ,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 , 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