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 )


(四)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从办理代缴登记手续的次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与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新农保”)参保人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社保机构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因丧失国籍或死亡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因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 。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合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留存在各级政府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
五、待遇领取
(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就近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从提出申请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负担 。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缴费年限 。
(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作为按上述规定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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