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查封、注销等有关手续 。
如本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过户、盖章、支取手续的, 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本单位办理 。 经监督仍未办理的, 由管理中心按员工申请办理 。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不得少缴、多缴、逾期缴纳 。
单位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还 。
缴纳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纳定金或延期缴纳比例, 每次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 应当补足职工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 无法补缴的, 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
本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时,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职工住房公积金 。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退休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他们的任期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时, 建筑, 翻新或改革自用的房屋, 也可以申请贴现利息由管理中心在处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 。 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应当依法由管理中心制定房地产价格政策, 购买能力的员工和基金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并被批准后颁布和实施AC 。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应使用的增值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 管理中心的行政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需的资金 。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就业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和其他与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

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提取公积金不需要手续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 符合提取条件的,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 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 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 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 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 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果职工不买房, 满足下列情形任意一条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我们如果要提取公积金, 首先要满足下面的其中任意一条才可以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7、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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