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借款陷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常见借款陷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2018年1月,曾某某向法院诉称:其与宋某某系贷款经纪人和客户关系,宋某某找到曾某某要求帮助其贷款,贷款成功后款项未下放到宋某某账户上,宋某某急需资金周转,向曾某某提出借款要求 。曾某某答应宋某某借款要求后,宋某某签下一张欠条,曾某某按宋某某要求将借款汇至张某账户。
然而,到还款期后,宋某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款项 。
常见借款陷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宋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曾某某转到张某名下的,跟其没有任何关系 。当时是张某让其帮忙向曾某某打个借条借款5000元,并且张某承诺这个钱由张某来还 。宋某某认为与张某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就帮了张某这个忙 。张某才是实际借款人和款项使用人,曾某某也是知情才将借款直接打给张某的 。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与宋某某系贷款经纪人与客户关系 。2016年1月21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宋某某借曾某某5000(伍仟圆整)于2016年1月26日还清 。
宋某某向曾某某出具借条后将个人文凭证书及工作证交与原告,并告知曾某某将5000元借款转给张某 。同日,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转款5000元 。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宋某某在曾某某处借款5000元的事实,有《借条》、网银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据,曾某某与宋某某借贷关系成立 。借款到期后,宋某某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故曾某某请求被告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42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对于宋某某抗辩称其系帮张某借款,其未使用借款,故不应由其偿还借款的意见 。法院认为,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宋某某向曾某某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为宋某某,曾某某系根据宋某某的指示将借款转给张某,即宋某某实际参与了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 。庭审中,宋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出借人曾某某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事实,且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仅为借宋某某的名义借款 。故本案应由借款人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宋某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宋某某与张某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另外的法律关系,宋某某可另案向张某主张权利 。
【常见借款陷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宋某某向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42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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