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 。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 。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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