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商品房的人一般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纯住宅的为七十年,商业的为四十年。买房的时候,土地一般已经过了几年的建设期,有些甚至更长。那么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后怎么办呢?房屋会不会被国家无偿收回?这是很多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回答这个问题。
【 用地|房屋产权只有70年,期满后,房屋会不会被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用途划分,有不同的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权法》出台之前,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能否续期、如何续期的法律规定,不太明确,也不合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上述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必须申请续期的规定,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商品房小区,整个小区甚至同一栋楼房里都有众多的业主,而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若需申请续期,谁来办理?有些业主申请续期,另一些业主不愿意续期这又该怎么办呢?别急,让小编来告诉你。
为了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的安定,使恒产者有恒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是住宅,期满后无需申请即可续期。至于续期多久?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出让金?缴纳多少?目前尚未明确。
小编个人认为,考虑到土地已经使用了几十年,重新缴纳的出让金比较于同期新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应该要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总的原则是,除非国家规划改变需要收回,否则都会允许续期。如果收回,房屋是否给予补偿,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小编认为,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你觉得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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