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 因疫情本身波及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各区县防控和保障民生措施的出台 , 房屋租赁方面也会出现一些新的状况 , 产生数量不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 , 针对出租人及承租人实践中面临的此类问题可参照下述思路处理:
POINT.1
经营性承租用房因疫情防控导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 , 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
对于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分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房屋和非国有房屋两种情况 。
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房屋 , 国家已经出台政策 , 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减免租金 。 而非国有房屋 , 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 , 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 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
POINT.2
因疫情防控影响 , 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 , 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一)条的规定 ,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 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因为疫情及防控措施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 此后不能避免和也不可以克服 , 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因为疫情的原因 , 承租人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 , 可以请求减免租金 。 如果无法使用房屋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承租人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但要注意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POINT.3
【债券|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简述】疫情期间 , 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予以保护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 出租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 如果承租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支付租金或者与逾期支付租金 , 提供不了被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要求隔离或者治疗的一些相应的证明 。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 。 承租人继续拒不履行 , 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 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期间 , 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规定 , 承租房屋用于经营 , 受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 , 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 , 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 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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