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租赁|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租赁|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2000年 , 赵蕊(文中均为化名)的父亲赵平和刘梅结婚 , 婚后共同居住在由棉纺织厂福利分配给赵平的公有住房 。 2002年赵平去世 , 赵蕊、刘梅双方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未进行遗产分割 。 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拆迁 , 拆迁人按规定对居住使用权人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 。 赵蕊认为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 , 可占有、使用、收益 , 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 , 自己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 。 然而 , 继母刘梅拒不同意 , 于是两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 随后 , 赵蕊因遗产继承纠纷为由 , 将继母刘梅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赵蕊就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享有遗产继承权 。

 在此次遗产继承纠纷的庭审中 , 刘梅辩称:与赵平于2000年12月26日结婚 , 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 。 2002年12月21日 , 赵平因病死亡 , 棉纺织厂房管办将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被告自己 , 电表、水表、气表、闭路等所有的用户名都变更为自己的名字 , 自己继续居住在该单位公有住房 。 直至2009年11月 , 由于公有住房不属于私有财产 , 其产权归属棉纺织厂 , 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蕊的诉讼请求 。
那么 , 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律师观点:
针对此次遗产继承纠纷 , 律师认为:
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 , 目的在于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每个人都居有其所 , 具有公益保障性质 。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产制度的改革 , 传统意义上的公有住房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 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和公有住房的转租并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限制 , 公有住房承租权人能以公有住房租赁权获得财产利益 , 使得公有住房租赁权成为了财产性质的权利 , 故应当可以被继承 。 本案中 , 赵平死亡后 , 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 , 故在赵蕊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 其继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上 , 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 , 但赵蕊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 , 故赵蕊依然可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 。 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一位的 , 刘梅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 , 故在分割时应当对刘梅予以多分 。
最终 , 法院经过审理此次遗产继承纠纷案 , 判决房屋归被告刘梅所有;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蕊房屋折价款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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