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2003年土地征收获批,2016年按照2002年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公平吗

2003年土地征收获批,2016年按照2002年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公平吗
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方最关注的自然是拆迁补偿,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征收已经获得批准,但是征收部门却迟迟不开展征收补偿,过了好多年之后,才进行补偿,但是却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种情况合理吗?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征收|2003年土地征收获批,2016年按照2002年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公平吗

曾先生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有一处房屋,2003年该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2009年,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曾先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曾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适用的确是2002年、2006年、2009年制定的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曾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赣州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省政府在2003年批准对该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市国土局在13年之后才对葛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书,但是适用的确是2002年、2006年、2009年制定的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葛先生的房屋已经纳入城乡规划区,对其作出的补偿显失公平,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法院主要依据的是本条款认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公平。
征收|2003年土地征收获批,2016年按照2002年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公平吗

【 征收|2003年土地征收获批,2016年按照2002年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公平吗】我们都知道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我们要与时俱进,土地征收也是这样的。十多年过去了,街上的烧饼都从5毛钱一个涨到了2块钱一个,征收部门还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是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标准,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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