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气不过直接找到了开发商 , 而开发商却称所有的一切在合同上都有现实 , 而根据合同来看 , 在合同附件中确实有说明该问题 , 王女士称自己并不知道 , 但是售楼部却称自己已经提醒过王女士 , 王女士自己没有在意 。
对于这种“公说公有理 , 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 大家都是一头雾水 , 王女士此时就想退房 , 想要将自己付出去的买房费用全部要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也就是说除非有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者是在是没有钱履行或者有任一方违约的情况下 , 才可以解除合同 , 不然就将视为买家单方面违约 ,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在王女士的这个事件中 , 如果有证据证实王女士确实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 , 售楼方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 因为他没有尽到响应的提醒义务 。 但是如果无法证明 , 那么王女士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
【万科|河北一女子乔迁新居后悔,客厅不分白天与黑夜:不开灯脸都看不清】买房非小事 , 很多细节都要考虑清楚再销售 , 毕竟不是一两百块钱的事情 , 有时候买错了费尽了一家子心血的同时 , 还住得不舒心 , 这有何必呢?还不如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谨慎再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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