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罚12万元!大亚湾千树晴山发布违法广告被立案查处

近年来,惠州市房地产行业因企业广告宣传不规范引发的行业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企业行为,各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
近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1期西区所广告合同案件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市监西处字〔2021〕84号)》显示,深圳市辉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发的正兆哥伦布邻里(千树晴山)楼盘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立案查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1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罚12万元!大亚湾千树晴山发布违法广告被立案查处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2021年1月27日,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千树晴山营销中心及宣传册上宣传千树晴山楼盘旁有政府规划的新鲜市场,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2021年2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与龙山五路交叉路口的正兆哥伦布邻里营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正兆哥伦布邻里营销中心内,以悬挂区位宣传图和发放宣传单页的方式,发布“千树晴山 哥伦布邻里”项目西北方和西南方(间隔龙海二路)均有规划“新鲜市场”项目的广告内容。经过发函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核实,确定项目西侧规划有集贸市场一处,项目西南方(间隔龙海二路)未规划有集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罚12万元!大亚湾千树晴山发布违法广告被立案查处


综合核查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项目西南方(间隔龙海二路)有规划“新鲜市场”项目的广告内容,无事实依据,与实际规划情况不符,认定为虚假广告。同时,项目发布广告内容西北方的“新鲜市场”商业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在规划中,属于对规划中的商业设施作误导宣传。
经认定,深圳市辉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针对深圳市辉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发的正兆哥伦布邻里(千树晴山)楼盘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处罚条款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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