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是一回事!】
在征地拆迁案件的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 , 很多当事人都将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混为一谈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 我国的地权模式与世界通行模式并不一致 , 在二元化的所有权体系模式下 , 土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作为两个权利来看 。 这种二元化所有权体系的建立与我国的特殊情况有关 。 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
一、法律规定 ,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以《宪法》为基础《土地管理法》亦作出同样规定 。 据此 ,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和集体 , 个人对土地不能享有所有权 。 根据《民法典》中物权编的规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也就是说 , 人们对其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 。 上述法律规定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基础 。
二、国情限制 , 我国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 。 许多重要资源例如耕地、能源储量我国都位居世界前列 , 但是人均占有量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 部分资源如土地的人均占有量甚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 面对这种人多地少的情况 , 我国无法采取单一化的住宅模式 , 让每户都有一块独立的土地 , 而必须采取公寓化住宅模式 。 这种模式就导致房屋与土地无法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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