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疑问 。“我和我爱人分居已经很久了,现在就想结束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我该怎么办?”那么,分居多久可以判决离婚?还有什么关于分居你不知道的事情?今天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
案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19)京0102民初43636号国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阐述:国某与朱某于曾系同事关系,在同一所小学担任教师职务,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 。婚前婚后双方感情都较好 。朱某于2012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国小某 。朱某称因2016年流产一事对身心造成了很大影响,情绪不稳定,故与国某发生了一些争吵,故双方产生了矛盾 。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2016年流产后回父母家居住系调整身心 。2018年国某家装修,所以带孩子在自己父母家居住 。另查,国某曾于2018年8月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朱某表示与国某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矛盾多系家庭琐事,表示珍惜家庭生活,会努力做出改变,加强沟通,不同意离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中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是否判决离婚的先决条件 。国某与朱某曾系同事关系,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婚后都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 。朱某在上次诉讼后,亦积极改变自己,在维系婚姻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又表示了继续维系婚姻,修复夫妻感情方面的强烈愿望 。应该给朱某修复夫妻感情的一次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朱某称回父母家居住系调整身心及国某家装修,并非感情不和 。国某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分居 。故双方不符合依据该条款判决离婚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现双方虽然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 。双方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故对于国某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20)京02民终1842号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阐述: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王某于200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之间无子女 。2019年3月刘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中,刘某主张双方于2017年9月因感情不和而彻底分居,因房屋限制,双方是在同一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分居,但未就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进一步向法院举证 。王某不认可存在分居 。本院认为,刘某、王某经交往自主结婚,双方虽都是再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应有相当的感情基础 。在共同生活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属正常情况,不能因夫妻间产生矛盾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刘某虽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实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不可弥合 。刘某、王某应本着互谅、互爱的原则,注重沟通、加强理解,王某应当更加体谅关心刘某的感受,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刘某亦应珍惜已建立的感情 。一审法院从维系夫妻关系的角度出发,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
案件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19)京0106民初32830号民事判决书中阐述:元某曾经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没有支持元某的诉讼请求 。但上次诉讼后,元某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恢复,2019年5月还因纠纷两次报警、发生冲突 。故诉至法院再次请求离婚,庭审中,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认为与元某结婚这么多年是有感情的 。目前孩子尚小需要温暖的家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照顾,郭某表示不想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 。元某称郭某有暴力行为,但本院仅凭现有证据对元某上述主张无法认定 。虽然录音资料中郭某言辞有暴力倾向,但结合录音资料不完整的情节以及郭某的解释,本院认为郭某虽然言辞不妥,但应属情绪激动时的不当言语 。元某所述分居与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亦不相符 。综上情节再结合郭某在法庭上所述内容,本院对元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进而对基于离婚要求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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