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超出该期间主张赔付的,在用人单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支持 。
【最新案例裁判观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2239号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土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魏玮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为2014年11月19日 。根据前述规定,土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此时计算一年 。显然,至魏玮提出相应主张时,土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因此,一审法院对魏玮要求土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其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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