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
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的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第七十六条 有关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出口信贷项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第七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第七十八条 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通则有抵触者,以本通则为准 。
第七十九条 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第八十条 本通则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