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长租合同范本( 二 )


六、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
七、甲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
3. 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
八、乙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1%交纳滞纳金 。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
(7)未协助甲租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
(8)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
(9)租赁车辆不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或不到指定的4S店维护保养的 。注:收回的车辆按第八款第2条执行 。
(10)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 。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九、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2、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 。
3、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应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其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 。
5、如乙方负事故全责,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款 。
7、如乙方负事故全责,在事故未处理完毕、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
8、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乙方垫付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
9、乙方负事故全责的、车辆维修期间甲方可以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租金另计,并且承担事故造成车辆现值的损失及保费费率上浮损失 。保险公司定损修复车辆费用在伍仟元以内的、现值损失按实际修车费用的20%赔付甲方 。保险公司定损修复车辆费用在伍仟元以上的、现值损失按实际修车费用的30%赔付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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