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租赁合同书( 三 )


3.未经出租方同意 , 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 ,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 , 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
第六条 甲方的基本责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 , 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 。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 , 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
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 , 维护人员 , 负责设备的操作 , 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 , 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
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
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
第七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 , 严禁违章指挥 , 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 , 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
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 。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
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 , 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
4.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 , 确保挖掘机安全 。
5.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 。因燃油不合格 , 司机有权不加油 , 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
6.租赁期间 , 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 , 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 , 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 , 在租费中抵扣 。
7.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 , 负责运输安全 , 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
8.乙方对甲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
第八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 , 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10万 元 。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 。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 , 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 , 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
第九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 , 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 , 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 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 , 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
(3)当租赁机械毁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 , 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一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 , 赔偿出租方 。
第十条 其它相关事宜
1.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00 小时 , 超出部分按 8 小时折合一天计算机械租金和机手加班费 。
2.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 , 否则造成的停机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
3.设备维修: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作好设备的维修工作 , 所付的维修费用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每月每台维修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 99元以下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
4.设备保养:乙方每月因提供 2 天正常设备保养时间 , 超出正常保养时间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计不超过 2 天(维修时累计 20 小时折合一天) , 若超出三天 , 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特殊原因除外 , 如机器配件缺少等) 。
5.设备租赁期间 , 乙方如需转移工地施工 , 必须征得甲方得书面同意 , 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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