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 运输合同 :2022运输合同


4篇 运输合同 :2022运输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新民初第191号
原告李凡,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四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副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告邓明昱,男,—九xx年,九月五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 。住所韩国汉城中区西小门洞41-3号 。
法定代表人yi taek.shim,总裁 。
委托代理人唐志峰,中国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 。住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17号华侨大厦底层 。
法定代表人伺毅,经理 。
委托代理人符英,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诒志,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李凡、邓明昱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旅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凡邓明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万程,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志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符英王诒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观已审理终结 。
原告辩称 。为了应邀出席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我俩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子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买—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由海口至香港、香港往汉城至洛杉矾机票各两张,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 。同年十月八日,我俩启程,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 。我俩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时 。承运人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的香港站告知我俩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我们的姓名,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机位落空,也没有办法补票 。经我俩交涉无效,再无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改.签第二日的航班,延误我俩出席重要国际会议,造成我俩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经我俩多次追偿,但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我俩请求法庭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票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出票给原告后,我方曾发传真要求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对机票的确认,但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未作出任何答复,故我方将原告的机票取消,造成原告的机位落空 。赞成原告机位落空主要由于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未将出售的工作全部完成,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应承担责任 。原告的请求过高,因机位落空在香港停留一日的费用可以赔偿,其他费用不应赔偿 。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票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原告当时很急需,我司便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与被告直接联系,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同意对两原告出票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经许可后要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票,我司按要求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司按三亚站提供的票号向原告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 。我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理协议的规定 。被告答辩中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 。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现原告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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