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 ,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 , 依法受法律保护 , 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 , 银行不给贷款 , 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有效 , 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 ,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 准予扣除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 , 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 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 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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