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 二 )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 ,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 , 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 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 , 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 ,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 , 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 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
可以说 , 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 , 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 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由此可知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 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 , 不缴纳印花税 。
此外 , 需要说明的是 , 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 , 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 , 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 , 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 , 就营业税而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 ,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的规定 。
综上所述 , 从税收层面上来说 , 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 , 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 ,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 , 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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