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按照规定 , 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 , 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 , 及借款展期 , 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 ,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一般按年(期)签订 , 规定最高限额 , 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 , 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 , 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 , 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 , 不再签订新合同的 , 就不另贴印花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 。”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 不必缴纳印花税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 ,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 , 按信贷制度规定 , 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 , 可暂不贴 。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 , 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对此 , 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在印花税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 , 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 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 ,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 , 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因此 ,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 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 , 其征税范围为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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