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于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国税发(20xx)118号已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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