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 2017工程装修合同( 三 )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 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 , 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 由承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 , 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 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 由双方协商解决 。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 ,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 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 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 , 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 , 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 , 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 , 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 , 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 , 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 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 , 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 , 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 , 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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