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 , 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 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 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 , 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
第六条 抵押期间 , 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 , 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 , 由甲方承担责任 。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 。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 甲方应负责赔偿 。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
第九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 , 工程款 , 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 , 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 , 乙方应退还甲方 。
第十二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 , 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 , 应遵守管理规定 ,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 , 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 , 甲方保证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 , 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 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 , 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 , 抵押权自动撤销 。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 , 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 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 ,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 ,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 达成书面的协议 。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 , 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 , 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 , 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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