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可享居民基本医疗险和大病险】
根据《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我省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 。 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 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 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
2014年, 我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 。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 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 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 根据意见,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 。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
《意见》明确, 2014年, 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 。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 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 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 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 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
自2015年起, 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 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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