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


青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要求 , 从2010年起 , 财政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不再区分不同人群设定不同标准 , 而是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 除大学生外 , 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仍维持原标准 , 即少年儿童40元 , 老年居民300元 , 重度残疾人150元 , 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 。 根据鲁政办发[2008]72号文件要求 , 大学生的个人缴费从2011年度起按少年儿童的相应标准执行 。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以后 , 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总量进一步增加 , 为提高广大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奠定了资金基础 。
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从2010年5月1日起 ,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三类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各支付段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 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住院报销比例已相对较高 , 但考虑到学生儿童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负担相对较重 , 因此将这两类人员起付线以上、1万元以内部分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由于独生子女还要再增加5个百分点 , 为避免报销比例过高 , 因此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得超过90% 。
另外 , 考虑到门诊大病原规定20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 , 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参保居民需要 , 决定改按职工医保的相关限额标准执行 , 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
门诊统筹待遇相应调整提高
【青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 一是三类人员的门诊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 。 从今年5月1日起 ,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30%提高到40% , 同时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 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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